自首的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3 19:40浏览量:2546
自首的量刑规范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或许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等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违法后自首又有严重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关于自首情节,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时刻、方法、罪过轻重、供述违法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确认从宽的份额。
(1)违法事实或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下;
(2)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没有遭到讯问,或许未被采纳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不同种罪过,以自首论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或亲朋送去投案等景象构成自首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构成自首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能够削减基准刑的20%以下;
(7)违法较轻(指法定刑起伏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违法)的自首,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上或许依法革除处分;
(8)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帮忙司法机关捕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撑司法机关工作,在决议对被告人的详细处分时,能够削减基准刑的10%以下。
关于建功情节,归纳考虑建功的巨细、次数、内容、来历、作用以及罪过轻重等状况,确认从宽的份额。
(1)一般建功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20%以下;
(2)严重建功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20%-50%;违法较轻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50%以上或许依法革除处分;
(3)违法后自首又有严重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减轻处分的,削减基准刑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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