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8 17:46浏览量:2142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0条“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养子女和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的规则,收养的法令效力主要为:
(1)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发生法令拟制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从收养建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令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别是否存在收养联系的标志。养子女的姓氏能够改为养爸爸妈妈的姓氏,也能够不改换姓氏。
(2)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确保收养联系的安稳,避免和削减胶葛,养子女和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建立之日起消除。
(3)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亲属之间,发生拟制血亲联系。我国《继承法》第10条,在解说法定继承人规模时明确规则:本法所说的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包含养子女、养爸爸妈妈、养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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