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00:58浏览量:2835

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法令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行政相对人只需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或许取得司法救助。假如相对人超越法定期间申述的,人民法院将对其申述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述,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取得维护。因此,行政诉讼申述期限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相对人正确、及时地行使申述权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行政诉讼申述期限的检查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的一个要点和难点问题。笔者就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检查申述期限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一、申述期限与诉讼时效民事法令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人们所知。它是民现实体法上的法令制度,又称为消除时效,意为权力人不行使权力的法令现实继续满必定期限后该权力人损失权力的法令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人从字面上把诉讼时效了解为诉讼法上的概念,以为但凡诉讼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即能够提申述讼的期限。根据上述了解,不少人将行政诉讼申述期限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或“申述时效”,将其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乃至用诉讼时效的规则来检查判别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并对超越申述期限的案子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定,造成了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紊乱。 尽管申述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必定的期间,且通过必定的期间都会对当事人发作某种晦气的法令结果,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令制度。1.二者性质不同。申述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申述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则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令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建立的条件。诉讼时效归于民现实体法令制度,规则在民法通则中。2.二者立法意图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建立申述期限,在于催促相对人赶快行使权力,进步行政机关法令功率,维护行政管理次序的安稳。假如答应相对人任何时候都能够对行政行为请求救助,必然使行政行为一向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况,既影响了行政功率,又将给行政管理次序带来紊乱。民现实体法中规则诉讼时效,其意图在于通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力人损失权力,使长期存在的现实状况合法化,有利于经济次序和法令次序的安稳。3.二者的起算时刻不同。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核算,其采纳的是客观行为的规范,着重“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以当事人片面感知权力被损害为规范,着重“权力”。
4.二者的期间有无改变不同。申述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间断、间断的景象。除非有合理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议,才能够对被耽搁的法定期限予以延伸。而诉讼时效归于可变期间,只需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间断、间断和延伸。5.人民法院对二者超越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检查申述期限。相对人超越申述期限申述的,人民法院将裁决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越申述期限的,裁决驳回申述,即相对人损失了申述权。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自动检查诉讼时效问题。并且,它不是民事诉讼申述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损失申述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越诉讼时效的,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损失的是胜诉权。二、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自动检查申述期限行政诉讼申述期限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申述能否取得有用司法救助的问题,因此成为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有学者和法官提出,从维护相对人诉权的视点讲,人民法院对申述期限没有依职权自动检查权。其主要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的四项内容看,申述期限并非法定申述条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不宜自动检查申述期限。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若干解说》)第二十七条(一)项规则了被告对原告申述超越申述期限承当举证责任。这就阐明原告申述是否超越申述期限归于被告的抗辩权,人民法院不该自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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